一、工作背景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海南拥有独特的热带雨林生态系统,是我国最重要的热带野生植物物种基因库,全省本土野生维管束植物有4689种,其中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127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海南特有种有31种,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为维护全省生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人为干扰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海南面临的生物生态安全维护压力同样巨大,物种多样性和脆弱性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制定我省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具体实践,也是保护我省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客观要求。
二、制定依据
《海南省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起草,同时参考《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重庆市野生植物管理办法》等已出台野生植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省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和野生植物名录分工,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野生植物名录管理制度。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住建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三)建立野生植物调查监测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生境类型、生态状况等进行调查、监测,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四)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对此作出专项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明确野生植物采集要求。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采集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
(六)建立人工培育野生植物自主备案制度。为更好地服务出口企业,《办法》规定出口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培育场所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七)明确野生植物罚没处置方式。《办法》对《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了细化规定,明确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对执法机关移交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可以采取公益捐赠、调配、变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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