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于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不得处置;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或已损毁、已灭失、无法运营、无法使用、不能发挥预期效益、政策调整等情形需要处置的,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及报批手续后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项目资产权属归村集体的,由项目所在村两委研究,提出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意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村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后实施。二是对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纠纷的,乡镇政府应向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由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对资产处置出具评审意见,乡镇政府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应在市县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并分别在村委会、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有条件的,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三是属于国有资产的项目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资产处置的结果应报市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并及时核销。处置所得收入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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