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交办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四)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市区法院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负责对司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专题调查和研究。
(七)负责并抓好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按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
(八)依照规定协同区编委、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和干部考核、培养、使用工作。
(九)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法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一)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为省本级预算部门,无下属单位。
第二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详见2017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222.86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4222.86万元;支出总计4222.86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606.5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0.33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42.2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3.69万元。
二、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222.8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733.64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类)3606.58万元,占85.4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60.33万元, 占6.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42.26万元, 占3.37%;住房保障支出(类)213.69万元,占5.0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2257.5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25.98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的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7年预算数为93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16.8万元,主要是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减少开支。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1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40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53.8万元,主要案件量增加,办案辅助人员费用增加。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260.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76.92万元,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养老并轨,新增该项预算。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37.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96万元,主要是部分干警正常晋升、调资等,人员经费增加。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105.09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213.6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69万元,主要是部分干警正常晋升、调资等,人员经费增加。
三、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360.3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360.3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33万元、津贴补贴673.61万元、奖金3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93.88万元、绩效工资567.7万元;
公用经费513.4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7.69万元、咨询费1.35万元、手续费1.35万元、水费1.2万元1、电费16.9万元、物业管理费146.33万元、培训费46.51万元。
四、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7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78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此项空白
六、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和保障就业支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4222.86万元。
七、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4222.86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4222.86万元,占100%。
八、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4222.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73.86万元,占68%;项目支出1349万元,占32%。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513.4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7.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7.2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4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辆。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4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929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指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公共安全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指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教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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