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及时间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将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及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材料包括项目批复、实施方案、保障机制、年度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二)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将行业审查意见及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额度及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对市县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支持的项目按规定编入政府年度预算。
(四)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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