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中央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省级标准扣除中央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
1.自2024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补助标准780元/人/月。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中央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省级标准扣除中央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2.自2024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补助标准650元/人/月。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中央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省级标准扣除中央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3.自2024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补助标准为: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650元/人/月;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720元/人/月;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780元/人/月。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中央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省级标准扣除中央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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