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安全评价师变动的;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五)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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