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本规定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经预审后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二)省安监局经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批准后3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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