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以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应按照“一项目一备案”的原则在我省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和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安全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五)评价机构简介;
(六)甲级资质安全机构跨省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七)报告结束后及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上述资料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资料报省安监局告知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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