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构成是指名称的组成部分。因三类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特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其名称构成作了不同规定,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构成,第三款对名称构成作了特殊性规定。其中需要注意的,一是考虑到社会团体由会员自愿组成,如教师协会、医师协会、律师协会等,因此在社会团体的名称构成中规定了可以使用“会员组成”;二是因异地商会不同于一般性社会团体,《办法》在总结地方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对其名称构成作了特殊规定,明确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构成。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