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或海南省人才主管部门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4)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连续工作满4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工资性年收入标准的20%,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中,4年内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的外国人,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5)在中国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主要投资地在海南)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一是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二是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三是在海南投资创新型企业合计50万美元以上,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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