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职责。
(二)明确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明确奖惩的情形。明确协管员聘用条件、期限及不宜聘用情形。
(三)明确每个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卫生监督协管站,根据辖区常住居民数量按每万人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协管员,每个协管站至少聘任3名协管员。
(四)明确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格式及编号规则统一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及编号;统一并规范着装。
(五)明确卫生监督协管员依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存在问题告知书》的书写要求。
(六)明确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聘用薪酬、工作经费的来源,不足部分由各级卫生健康委申请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解决。
(七)明确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内容: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巡查、公共场所卫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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