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罚方面,按照《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对违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提供使用或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对销售、运输、储存或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并对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和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分。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本地单位和个人通过邮寄方式从岛外购买违禁产品,也将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