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1.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古树名木和古树群保存完好;
2.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多样、价值突出,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4.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5.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核心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6.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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